刘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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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伟律师:成功代理李某与海尔公司人身侵权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iuliweilaw.com/ 时间:2020-09-23 17:09:09

【案情】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丽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福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2015年7月5日,原告与康健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原告按康健公司的规定从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8日前将一批海尔电器从武汉运至福山。2015年8月5日晚,原告李俊按安排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园内装货。在装载货物过程中,被告海福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操作出错,将原告从三米多高的车辆上猛推至地上,造成原告左脚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与被告海福源公司、被告海尔公司协商赔偿款未获,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海福源公司、被告海尔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37,266.03元、误工费人民币175,000元、护理费人民币8,677.04元、交通费人民币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30元、必要的营养费人民币1,6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9,704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等共计人民币291,647.07元;2、被告海福源公司、被告海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

被告海福源公司、被告海尔公司关于其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海福源公司、被告海尔公司对于本案侵权事实无法查实存在过错,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海福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331元;

二、被告武汉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对于被告青岛海福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点评】

本人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积极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与法官沟通,最后取得成功,大部分请求得到了支持,最大化的维护了原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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