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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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谈性侵案件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iuliweilaw.com/ 时间:2020-09-23 17:09:39

刑事律师谈性侵案件

最近性侵案件接连发生,区委书记猥亵海归女商人,烟台性侵养女案,持续发酵,引起了广泛关注。由于嫌疑人是或者曾经是法律从业人士,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加挑战人类道德底线,引起大众的深恶痛绝。另外,人们对烟台警方先立案后撤案的行为也不断声讨。其实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一件性侵案件在网络引起轩然大波,网民愤怒不已,虽然有基于道德的强烈谴责,但是法律似乎也没有惩罚这些所谓的“恶魔”们。甚至很大部分案件,警方都没有立案。很多人对此表示不解,是不是刑法失去了保护普通人的功能,让那些“坏人们”肆意妄为呢?

性侵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属于数量比较多的一类案件。作为一名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自然也就会经手大量的性侵案件,曾经有一年办理了八个性侵案件。为大众所知的性侵案件,大多是突破伦理,挑战底线,内容露骨的案件,只有这种案件才有新闻价值。那么性侵案件一般情况是怎么的呢?我从一个刑事律师的角度,根据自己参与过的案件,说一下性侵案件的特点,为什么很多网络性侵案件没有立案。

性侵案件中,主要涉及的罪名有强奸罪、强制猥亵,这两个罪名之间,实际上经常是相互转化的。学过刑法的都知道,在讲刑法相关内容的时候,授课者都喜欢拿强奸案说问题,甚至有了“无强奸,不刑法”的说法。这样侧面说明了强奸罪的复杂性,涉及到了刑法理论中的方方面面。讲对象不能犯,拿强奸说事,讲既遂标准,拿强奸说事,讲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拿强奸幼女说事,法定加重情节,拿强奸说事,讲特殊主体,还是拿强奸说事。

性侵罪名是具有时代烙印的罪名。以往,人们都会将性侵案与“偏僻地点”、“陌生男子”、“暴力胁迫”等关键词联系在一起。然而,当今的性侵案与以往的典型性侵案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意义下的性侵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通常是素不相识,基本可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但是目前本人所经手的案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都存在一定交往,有的是熟人,如上下级之间、师生之间、情侣之间、朋友之间甚至亲人之间,有的是因网络、婚恋网站认识,如“约炮”、“开房”、“一夜情”,两人之间有过暧昧的语言或者行为,甚至有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而且,本人经手的案件中,有很多发生在宾馆或嫌疑人的住处。因是熟人关系,被害人往往因各种原因自愿进入犯罪嫌疑人所开酒店房间或住处。同时,案件中几乎没有出现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还是自愿,便很难区分。这就使得是否是性侵案件,在界定的时候,边界很模糊。而具体到了司法实践,稍有不慎,不是放纵了犯罪,便是制造了冤假错案。

很长时间以来,办案机关对强奸犯罪一直保持严打的高压姿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害人的陈述在认定事实方面居于重要地位,成为最重要的证据。一旦被告人供述与受害人陈述能够吻合、印证,则基本上认定犯罪事实。翻阅前些年的性侵类判决文书,其中大量都是单凭口供定罪的。案件中的证据远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大量强奸案件的问题判决不断涌现,甚至出现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在本人辩护的非暴力性侵案件中,几乎每个案件都是有或多或少的问题的。要么双方是两厢情愿,事发后,迫于压力或利诱,而选择报警;要么,女方伙同他人设局敲诈当事人;要么,双方本来情投意合,后来分道扬镳,由爱生恨,进而以强奸罪来报复。

随着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善,办案人员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案件终身负责制的实行,各类案件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促使办案机关在办理新型非暴力性侵案件时,开始秉承谨慎的态度。一个可以充分印证这种说法的事实便是,目前,在所有罪名中,强奸罪批捕率并不算高,而不批捕的案件中,几乎都是因为案件证据问题。这是由于性侵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第一,案发地点多为私密空间,案发时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场,没有或极少有旁证;第二,通常情况下使用暴力的痕迹不明显,被害人反抗的痕迹也不明显,DNA 证据最多只能证明发生过性关系,却无法证明发生过强奸;第三,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承认发生性关系,或承认发生性关系但不承认强奸,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供述内容通常截然相反,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判断孰真孰假,导致案件陷入双方各执一词的罗生门之中。第四,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翻证、翻供的情况比较多。

被害人受到侵害及时报案率低,被害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报案或不及时报案,贻误案件侦查和固定证据的最好时机,更不可能懂得保存证据。甚至部分案件是受害人和嫌疑人和解谈判破裂之后,才选择报警。在没有物证和证人的情况下, “口述”将被视作“孤证”,而仅凭孤证难以定罪。所以,性侵案件的证据往往存在各种漏洞,一个有经验的专业辩护律师,是不会放过证据重重漏洞,一般会选择无罪辩护。

以强奸罪为例。强奸罪的无罪辩护点主要有两个基本要素,即“发生性关系”与“违背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主要要求受害人及时报案、侦查机关即使对受害人进行医学检测,从而固定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关键证据。本人代理过得一个案件中,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两个初中的学生,瞒着父母,偷偷的早恋。假期趁着父母出门,小女孩将小男孩带到家里玩。父母提前回家,发现床铺比较凌乱,认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遂报警,小男孩以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立案后,警方一直没有提取到有效物证。小男孩坚持不承认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只是亲吻了。我们以证据不足为由,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最终撤案。

强奸案件越来越频繁出现的“熟人+非暴力”强奸案件中,几乎都不会出现明显的暴力、胁迫以及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几乎都集中在一个焦点: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这本质上就是对女性心理活动的判断,而女性的心理活动对比男性而言又更加纤细和复杂。这个时候司法实践通常是通过客观表现来判定的,即行为人是否存在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行为方式。刑法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依靠暴力手段使对方不能反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通过胁迫手段使对方不敢反抗,实现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利用其它手段使对方不知反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中第三种行为方式是一种兜底性的规定。而这些需要证据的印证,而因为强奸案件的私密性,双方持相反口供,使得证据出现“一对一”的尴尬局面。

性侵案件频发的证据问题,使得办案机关在对此类案件立案时,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证据不足,那么很难立案。跟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公安一旦立案,将嫌疑人关押起来,如果最后被认定无罪,公安、检察人员都要承担责任,所以为了防止麻烦,公安机关在立案的时候就会非常谨慎。那如果不幸遭遇了性侵,报案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线索,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除了强行发生关系的直接证据外,同时要有证据证明,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你的意愿的。如果你身上有伤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你不是自愿的。另外想一想在强行与你发生关系当中你是否还有其他反抗行为,是否有相应的证据,如反抗时用到的东西。具体如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留有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法医鉴定等等。

刑法在努力的保护遭遇性侵的女性。民法常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也适用于刑法。那些遭受性侵的女性,也该勇敢的站出来,让法律有保护你的机会。勇敢面对,保护好证据,一旦立案,辩护起来就会很困难。如果当时不报案,过后再想立案,那就是难上加难,证据已经灭失,取证变得异常困难,公安机关很难立案。甚至有的案件的被害人是与犯罪嫌疑人和解不成才报案,导致大量证据无法调取。因此,若被害人遭遇性侵,应该立即报警,以第一时间保存证据。时间越长,对被害人越不利,一般法院在被害人没有当时报案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判得比较轻,这是实践中法官的做法。

那是不是因为性侵案件,容易出现证据漏洞,男同志就可以肆意妄为了呢?面对刑法问题,永远不要抱侥幸心理。性侵罪名是特别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查阅一下判决书,不知多少人为了图一时痛快,锒铛入狱。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看守所中,有多少人为了能早一点恢复自由,愿意付出任何代价。自律方得自由!被控性侵罪名,不仅面临牢狱之灾,后半生名誉受损,很多更是妻离子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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