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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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伟律师:成功代理马某乙、马某丙等犯聚众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iuliweilaw.com/ 时间:2020-09-23 17:09:09

【案情】

被告人马某丙,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丽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乙与被告人马某丙在武汉市洪山区武昌府二期花样街因琐事再次发生纠纷后,马某乙邀约的被告人马某戊、杨某及马成贵、金生元(均另案处理)等三十余人与马某丙邀约的被告人马某丁、马某己、马某庚、马某辛、马某壬及韩哈山(另案处理)等三十余人,在上述地点聚集,不顾公安民警的劝阻,持棍棒、砖头等工具互相殴打,致出警民警董某及参与打斗的金生元、马某癸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董某所受伤属轻伤二级,金生元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马某癸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列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

【结果】

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杨某、马某己、马某庚、马某辛、马某壬的行为均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分析】

接受委托后,本人率先积极联系出警民警董某,取得其谅解,出具了谅解书,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在我的带动下取得谅解,最终获得清盘。马某丙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谅解;无前科,属初犯、偶犯;本案系民族纠纷引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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