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iuliweilaw.com/ 时间:2020-09-23 17:09:09
【案情】
辩护人刘丽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0月23日,童某1电话邀约被告人王某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咸安宾馆吸食毒品,要被告人王某为其代购400元毒品,并给被告人王某人民币100元作为代购毒品的费用。被告人王某购买了400元毒品后到咸安宾馆8678号房间和童某1、邱某2一起吸食毒品。当晚22时许,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将童某1、邱某2及被告人王某查获,当场收缴毒品片剂3颗及白色晶体颗粒1包,经称量3颗片剂净重0.27克、白色晶体颗粒重0.09克。后经鉴定,所收缴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
【结果】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分析】
被告人王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