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iuliweilaw.com/ 时间:2020-09-23 17:09:09
【案情】
2015年5月23日凌晨1时13分许,被害人杨某和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宵夜喝酒后,被孟某(另案处理)送至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宝成路某大酒店5015房间,随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2时04分,被告人杨某到某大酒店5015房间门口,孟某开门让其进入后即到卫生间方便,被告人杨某某见被害人杨某睡卧在床,趁杨某酒醉熟睡之机,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
【分析】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某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当晚处于醉酒状态,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故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