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伟

武汉刑事律师

WUHAN LAWYER
  • 18827615658

律师文集

刘丽伟

联系我们

  • 姓名:刘丽伟
  • 手机:18827615658
  • 邮箱:673943073@qq.com
  • 证号:14201201610471068
  •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兴国南路32号

刘丽伟律师:成功代理汪某故意伤害罪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iuliweilaw.com/ 时间:2020-09-23 17:09:09

【案情】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丽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江夏区大桥新区汤逊湖壹号工地民工宿舍区手持匕首将张某丁、张某乙、张某丙三人刺伤后逃走,张某丁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死者张某丁系被双刃金属刺器刺破主动脉腹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某乙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张某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抓获及破案经过;2、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3、物证长袖衬衣、毛巾等照片;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熊某甲、李某丙、周某、冯某、李某丁、胡某、潘某、徐某、张某甲、丁某、路某、罗某、任某、郭某、熊某乙、汪某证言;7、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陈述;8、被告人汪正供述及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因琐事逞强斗狠,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的损失,被害人及死者亲属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分析】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自愿认罪;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3、对被告人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的精神状态;4、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5、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的精神状态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法医鉴定,被告人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确属精神发育迟滞,此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汪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汪某的亲属已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及死者亲属表示谅解并希望对被告人汪正从轻、减轻处罚。此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以采纳。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刘丽伟 刘丽伟